媒体中心

News
桂馨连续十年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作者:桂馨基金会 发布日期:2019-05-16

近日,北京市财政局官网发布《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公布北京市2018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公告》(京财税〔2019〕629号),对北京市2018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示。经审核,北京桂馨慈善基金会符合评审要求,再次通过审核评定,荣获201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位于第73位)。这是北京桂馨慈善基金会连续十年获得该项资格。

1559447294927838.jpg

1559447317921257.jpg

1559447341614050.jpg


公益小科普


Q:何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A:公益性社会团体(含基金会、社会团队、社会服务机构等)接收社会捐赠时,所开具给捐赠方(机构或个人)的捐赠收据,对捐赠人具有税前抵扣的功用,即捐赠人应纳税所得额部分可结合捐赠额按相关规定进行减免扣除。如公益性社会团体未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则其向捐赠人开具的捐赠票据对捐赠人应纳税所得额部分不具备减免扣除的功用。


Q:可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主体?

A:依法成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包括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可按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


Q: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对公益组织意味着什么?

A:1、反映公益组织在机构运行方面的合法、合规和有序性;

2、公益组织接受捐赠时,所开具的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具有税前扣除功用;

3、公益组织公信力的体现。


Q: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对捐赠人意味着什么?

A:个人或机构向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捐赠,个人或机构(捐赠人)将获得应纳税额的减免抵扣。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当月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捐赠票据原则上当月抵扣,超过抵扣额度部分,不能递延到下月。


举例:张三某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10000元(扣除五险一金等),本月公益捐赠10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5000=5000元。


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额:5000*30%=1500元(大于本月公益捐赠额1000元)

本月扣除捐赠后的应纳税所得额:5000-1000=4000元

扣除捐赠后的应纳税额为:4000元*10%=400元(工资范围8001-17000元,对应税率为10%)

如本月无捐赠,应纳税额为:5000元*10%=500元。